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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中的取证问题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这是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现行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目前税务稽查的取证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重视询问笔录,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缺乏有力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例如,某企业由于销售的对象多为居民,很少使用发票,因此存在大量销售不开票的现象。在缺少该企业承认其销售的具体证据、也没有其他间接证据时,仅凭该业户的询问笔录定案,容易出现翻供的情况。,
  二是证据收集中操作不规范,证据缺乏合法有效性。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是,目前在收集证据的合法有效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需要复制的有关账簿、凭证,仅复制了部分内容,没有全面复制;有的虽然复制的内容全面,但复印件上未注明复制的时间、地点、复制人员、复核人的签名等;在提取有关的证据、发票、物品等其他证据时,不办理提取手续或手续不完整,无法证明材料的来源,使被复制、复印、提取、扣押的材料缺乏证据效果,无法在案件中起证明作用。

三是稽查底稿原始记录过于简单。在稽查中,与案件有关的财务处理情况、凭证号码、会计分录、报表等不能认真完整清楚地记录在稽查底稿中,仅有简单的记录,给以后的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是忽视被查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证词、陈述和申辩,没有按照规定要求记录或记录形式不规范,不能反映案件的全部真实情况。陈述和申辩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途径,是稽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和内容,忽视被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的记录,对后期审理环节准确定案会造成影响。

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有时会使本来简单的案件复杂化,甚至会丧失一些取证机会,最终造成无法定案,使违法行为当事人受不到应有的惩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注意:

1.      重视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在稽查过程中,对能够提取账目、凭证报表及其他书证和物证等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要尽可能提取原件;不能提取的,有关书证材料可以复印、复制。在复制原始证据时必须有复印、复制的时间、地点、原始证据的出处、原件保管人、证据提取人的签名或盖章。对不能提取又不能复制或不易管理的书证或物证,可以采取拍照或录像等形式。

2.      不能忽视间接证据的收集。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应积极寻找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的不足。如果因为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丢失或损毁而不能取得直接的证据的,可以通过经济合同以及原材料出入库情况、运输票据、购货商等外调取证来获取间接证据。对确实无法取得有关证据的,可以通过核定的方法来确定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

3.      认真详细地制作稽查原始底稿。由于税务案件的特殊性,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量大,检查范围广,涉及年份长,因此,有时无法对大量的账簿、凭证进行复制,只能记录在稽查底稿中,为此稽查底稿的记录必须详细,分类清晰,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并证明事实情况,记录完毕应请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签名并盖公章。

加强对税务案件证据的审查。检查人员应具备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较高的道德、业务素质,这是能否正确审查判断证据的首要因素。每个证据材料都需要办案人员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伪存真地分析和查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真实的证据,才能把每个案件办成“铁案”,稽查质量才能进一步提高。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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