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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虚开”成因及防范

 来源;中华会计网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虚开”,是指纳税人在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有货虚开”一直是税务部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探讨好“有货虚开”问题的成因及防范措施,是税务部门强化征管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虚开”问题的成因 

  (一)低成本、高利润的驱使是“有货虚开”的最大诱因。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等于有了抵扣税款的权利,因此受票单位只需支付小额的开票费就可以抵扣税款,开票方则以票面金额按比例收取开票费,获取高额利润。 

  (二)税收法制意识淡薄。有些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对税法知识知之甚少,对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后果缺乏应有的认识,如果再加上财务人员觉悟不高,责任心不强,在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下,往往会利用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调整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三)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为“有货虚开”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一是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及普通消费者的购进行为不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为销售方隐瞒、少报销售收入而为他人代开发票提供了可能,而同时一些不具备开票资格的经营者为了维持经营,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发票。二是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节。目前,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未纳入增值税管理,这两大行业所购进的货物基本上是从增值税纳税人手中取得,如建筑业购进的建材产品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交通运输业购进的汽油、柴油等,而这两大行业购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就给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打击力度偏弱。在现行的法律政策中,不注重对伪造及销售仿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源头犯罪的打击,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更新,专业化、智能化程度提高,税务部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虚开发票的源头打击力度差,难于有效遏止虚开发票的蔓延。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虚开”问题的防范措施 

  1.加大税收法律宣传力度。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财会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有货虚开”也是犯罪,从思想上认识到“有货虚开”带来的危害和产生的严重后果,自觉抵制犯罪行为。 

  2.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企业会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违反发票开具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进行通报,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提交财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以及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3.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督管理。一是税务部门对专用发票的发放管理要严格、规范,特别是商贸企业,更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定其使用数量和限额。二是对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办税人员身份证及经营场地等证件、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三是对增加发票用量较大的企业要严格进行实地核查和账目检查,确定其业务的真实性,严防发票虚开。 

  4.加强对专用发票开具环节的管理。检查和辅导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内容必须如实填开,购销品名必须一致,名称栏应按货物具体品名和规格填写,不得填写货物大类。同时还要加强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监控和管理,要求纳税人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和滞后。 

  5.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要不折不扣地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绝不姑息。税务机关要加强同公检法、工商等部门的联系,组成以打击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活动为主的联动网络,及时通报情况,共同研究案件特点、规律,合力惩处不法分子。 

  6.加强重点领域的治理。一是加强建材行业的税收管理,其产品大都销售给建筑行业。二是加强石油行业的税收管理,其销售的汽油、柴油大都面向运输行业、个人消费者及农业生产者,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较多。三是加强资源性经营企业税收管理,由于其主要经营矿山产品、铁精粉、煤炭等资源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渠道较少。 

  7.强化预警分析应用和纳税评估。要定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变动异常、现金结算占比偏高异常以及应收(应付)账款变动等指标进行分析,筛选重点行业,实施分类评估。对评估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虚开行为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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