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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成立,主要生产热、电、气,实收资本8000万元,目前仍然处于筹建期间,计划2012年9月投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属国税管理。
2010年6月,税务检查人员对该公司2009年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上“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有些异常,余额较大,而且月度之间不够平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于是,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发生额月度之间不平衡这一疑点具有规律性,即平时月份“长期待摊费用”余额呈上升趋势,到季末呈下降趋势,其中有一个季末余额为负数。检查人员分析,这很可能是该公司取得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冲减了“长期待摊费用”所致,从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应能看出,但企业申报所得税应纳所得税为0,所以这部分收入也未申报纳税。但该公司财务人员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业务水平较高,税务人员认为该公司不应该出现这种技术性错误。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重点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了长期待摊费用及其明细项目。经查,该公司“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归集的是筹建期间发生的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之外而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证费、管理费、借款利息和其他。检查人员再对“其他”一项进行逐笔审核。经审核,“其他”一项内容中并没有出现红字,也就是没有取得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在这里冲减。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却发现长期待摊费用——利息支出栏发现红字,其摘要栏说明是筹建期间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减了“长期待摊费用——利息支出”,由于银行是按季度结息的,所以出现了平时月份金额呈上升趋势,每季末“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余额下降,有时出现负数,且具有规律性。
检查人员指出,该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全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财务人员不理解,难道未投产,还要纳税?既然利息收入纳税,那为什么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对此,检查人员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明确指出了利息收入均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无论是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均要申报纳税。
对于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的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年度未摊完的开办费,可根据上述两种方法处理。因此,该项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扣除费用后申报纳税。
听了税务人员的纳税辅导,企业财务人员懂得了对筹建期间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的税务处理方法,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处罚。
分 析
本案例较为特殊,类似问题并不多见。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要借入大量贷款搞基建,只有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没有利息收入。因此,大多数纳税人认为企业处于筹建期间,未投产,哪来税款?税务机关也往往习惯关注正常经营企业。可见,不管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对类似问题存在误区是普遍现象。本案例中,检查人员从报表中发现异常,然后进行分析检查,找到了问题所在。因此,对于税务检查对象的确定,不能局限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筹建期间的企业也不能疏于管理,并善于使用内部资料寻找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