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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以点带面,中心开花”

 来源;转自互联网 

    现行的税务稽查方式是,以一户被查对象为一个稽查案件主体,对一户被查企业进行就账查账。稽查人员对一户企业在账簿上或凭证中存在的问题基本上能发现,但涉及其他单位或者账外的涉税问题,如仍按照传统稽查方式,仅对单户企业进行稽查,是很难查清全部问题的。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稽查方式,已经成了税务稽查部门刻不容缓的课题。对被查对象经济业务的相关单位一并进行检查,不失为提高稽查质效的一种新尝试。

    关联式稽查工作方式取得成效

    我们在对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稽查时,从账面看该公司商品房销售款3亿元,仅发现有代收款项少缴了20余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就是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反映从某贸易公司借款7320万元,没有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除此以外未发现其他问题,按照以往单纯就账查账的稽查方式,可以就此结案了。

    难道真的就只有这些问题?一家房地产公司居然能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贸易公司那里借到几千万的资金?其中是否有猫腻?疑云始终在稽查人员的心头难以散去,为了彻底查清该房地产公司的税收问题,经研究,决定进行一次关联式稽查的尝试,在报经批准后,对该公司往来密切的甲贸易公司和承建房屋的乙建筑公司进行稽查。

    在检查中发现甲贸易公司的确有将累计7320万元资金借出的记载,但又发现有几十个自然人分别将数十万资金打到该贸易公司。最后查明:这两家公司都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控股公司,在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中有一部分是定向销售给集团公司的职工,其购房款先由甲贸易公司出面向职工收取并开具收款收据,再以借款的名义将收取的售房款分几次汇给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在收到上述售房款后列在往来款中,而没有作为预收售房款申报纳税,少缴营业税等税款400余万元。

    另一组稽查人员对乙建筑公司进行稽查后发现,该项目是以挂靠形式由某项目经理负责承建的,细心的稽查人员发现了一个小破绽,乙建筑公司实际收取项目经理的管理费比2.01亿元工程款按约定比例应收的管理费要少,顺着这个违反常理的线索查下去,几番周折以后,查明实际工程造价是1.9亿元,在结算时,房地产公司要求建筑方多开1000万元的发票,承诺该多开部分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50余万元税金由房地产公司负担,乙建筑公司遂按2.01亿元做的造价审计报告和开具的发票。

    根据对相关单位稽查获得的资料,最终查实该房地产公司将收取的售房款作借款列往来少缴营业税,多列建安成本减少增值额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问题。随后,对这几家单位的涉税问题依法进行了处理。

    从上述案件的查处过程和稽查成果,充分展现了关联式稽查这一新稽查方式的诸多优点。所谓关联式稽查工作方式,即:以一户企业为主、对相关联的单位同时进行稽查,彻底查深查透的稽查方式。旨在提高稽查质效和稽查成果。具体来说:

    一、按照“一户企业为主、对相关企业同时稽查核实”的方式,从原来的稽查一户就只局限于这一户,改为以一户企业为中心、对相关企业进行关联式稽查,将对一户单位的稽查结果转换成另一单位的证据材料,互相核实经济业务数据、彻底查深查透。由原来的完成对每一户企业的稽查,变换为全面彻底查好每一个案件,真正发挥稽查的威慑作用。

    二、关联式稽查不同于调查取证,虽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但这种调查只是针对某一项业务往来进行的,被调查单位也只是配合而已,往往会顾及以后的经济业务往来等因素,在提供资料的及时性、全面性等方面有所顾忌甚至是阻碍。而进行关联式稽查则完全不同,相关单位作为被查对象后,在配合程度、相关资料的全面性等方面稽查局占有很大的主动权,而且在时间上来说是在对另外一户计划稽查户进行稽查的同时完成的调查取证,一举两得。

    三、任何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经济业务,必定有购买(接受)方,同时也肯定有成本、费用的来源方,一个企业的某项销售收入同时也是另外一个企业的成本或费用,按照现行税制,由于计税依据不同,按销售(营业)收入缴纳流转税的税率较低,按所得或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这样就出现一个较大的级差。为了减少高税率税种的税基,就会想办法扩大低税率的扣除项目金额,即宁愿多负担上一环节的流转税而减少本企业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以前述案例为例,建筑商多开1000万元的发票,这1000万元在建筑商那里是营业收入,到了房地产公司这里就是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以5%的代价取得1000万元建安成本,多列扣除项目后可以少缴25%的企业所得税和百分几十的土地增值税。如果不开展关联式稽查,而按以往的就账查账的稽查方式,是很难发现这些问题的。

    开展关联式稽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遵守程序规定。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开展稽查工作,都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关联式稽查不等于是“想查就查”,同样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方能进行,不可因此滥用稽查权。

    二、要正确选定行业。综合目前的企业生产经营与收入、成本费用的流向,稽查人员的数量与工作量,相关稽查程序流程所需时间等情况,采取关联式稽查方式,宜选定在房地产行业、货物销售品种较集中的商贸企业、大型广告企业、大型货运物流企业等收入、成本的关联单位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企业。

    三、要善于找寻重点。可根据作为被主查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选择在其销售收入中所占比例大,成本费用来源集中、或主要成本来源,往来异常且金额巨大等,作为需要进行稽查的相关单位。假设被主查的是房地产企业,则宜在与其相关的房屋销售中介代理商、项目主要建筑安装企业,绿化等主要辅助项目的承包方,大型设备供应商,往来异常且金额较大的单位等范围内选择。

    四、要合理确定户数。一般对一户被主查企业选定关联稽查单位以四至五户为宜,过多则会因范围过大延缓结案时间,也无必要,太少又不能满足彻底查深查透的需要。当然,在提高稽查效率、保证稽查成果的前提下,根据个案的需要灵活选择。

    五、要灵活采取步骤。应综合考虑稽查力量的配比,被查对象的情况是简单还是复杂等因素,采取开展关联式稽查的顺序步骤。

    开始:对线索明了的,可采取先外围后中心的步骤,在对相关单位稽查,同时掌握所需材料后,再集中力量对被主查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力争一举突破;对线索不甚清晰的,可先对被主查企业进行初步稽查,对有疑点的先全部记录,再汇总研究,选择重点单位进行关联式稽查,对相关单位稽查完毕后,再对被主查的企业进行仔细稽查。

    结案:能在差不多的时间稽查完毕的,可同时结案,这样对纳税人的心理影响较大、震慑效果较好;对被主查企业案情复杂,如需提请重大案件审理、结案时间较长的,可对已稽查完毕的相关单位先行结案,其处理决定书也可作为对被主查企业定案的证据之一,再按程序对全案结案。既可以保障税款的及时入库,也可为审理被主查企业提供帮助。

    经济业务是一根链条,税务稽查不应该孤立地进行,在精确选案后,对一部分可能存在较大、较多涉税问题的纳税人,改变“就账查账”的稽查方式,引入“关联式”稽查方式,打破局限于被查企业的思维定式,追根溯源,对涉及的关联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调查,既能挖掘案源,又能拓宽稽查线索,查处大案要案,更能体现稽查职能,提升稽查质效,扩大稽查成果,彰显稽查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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