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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的稽查重点行业确定为房地产行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煤炭行业、水泥行业、农产品加工行业,以及服装行业、家具行业和电子产品业领域的出口骗税行为。此前已连续多年被列入重点稽查对象的房地产行业和建筑安装业今年继续上榜,同时,与2011年相比,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依旧是税收专项检查的必查项目。下面GTS将从两部分为您介绍税务稽查重点与企业防范实务问题:第一部分为2011年稽查要点及应对措施,以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为例,第二部分结合实际案例,为您讲解税局稽查监控指标体系。
一、 2011年稽查要点解读及应对
1. 2011年税务稽查工作重点
(1)税收专项检查必查项目
广告业;
资本交易项目(主要检查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
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主要配合国税部门进行检查)。
(2)税收专项检查抽查项目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交通运输业;
服务业;
房屋租赁业。
2. 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的稽查要点及应对
2011年被纳入检查范围的电子、服装企业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自营或代理出口服装类或电子类产品的外贸企业,二是出口服装类或电子类产品的自营生产型企业,三是供外贸出口的服装生产企业。下面以出口方式为区分,分别介绍自营生产出口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的检查重点。
(1) 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要点
○1计税出口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检查计税出口销售收入依据是否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一致,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瞒报出口销售收入等情况。
二是检查对红字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 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设“运保佣”项目转移企业利润行为。
三是检查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未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行为。
○2“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险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
二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险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
三是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3进口保税料件核算的准确性,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检查核实企业实际进口料件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是否相符,有无高报、多报等情况。
二是检查核实进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即其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合海关有关管理规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手册核销申报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副产品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与实际发生是否一致。
三是检查核实进料加工复出口 货物的进料实际单耗与报关核销单耗是否一致,对实际单耗低于报关核销单耗标准的,多余进口料件是否如实申报。
四是检查核实进料深加工结转情况,对进口料件的转入、转出是否如实申报。
五是检查核实有无外发加工情况,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有无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
○4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
二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含有动物皮毛的服装按其他普通服装申报、将农机方面的电子产品按其他普通电子产品申报。
○5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二是检查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2) 案例分析——自营生产出口企业的应对方法
「案例1」
前提1:公司模具、五金等年销售收入约1000万元,增值税税负约6%,即年缴纳增值税60万元,月末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5万元(变量1);
前提2:假设公司电子词典生产,每月进口料件与国内采购辅料总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进口料件与国内采购料件比率为变量2),毛利率20%,月出口离岸FOB价120万元。人工及水电等制造费用在各税收筹划方案中均保持一致,对税收筹划没有影响,忽略不计;
前提3: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6.5%;电子词典出口退税率13%
前提4:对税收筹划方案产生影响的变量仅考虑:重要变量1及重要变量2
前提5:不考虑进料加工的征税部分及保证金成本
前提6:国内采购原材料所缴纳进项税,不计入缴纳税收总额
A:进口料件与国内采购比为8:2,即进口料件80万元,国内采购辅料20万元
方案一:进料加工,保证金台账,免交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无进项税额。采购国内辅料20万元,获得进项税3.4万
当期应纳税额=5-(3.4-4.8+80×4%)=3.2万
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
结论:总共缴纳税收3.2万元
方案二:一般贸易,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采购国内辅料20万元,获得进项税3.4万,计算免抵退税额:
1、缴纳关税80×6.5%=5.2万,进口增值税——进项税80×17%=13.6万,共计18.8万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7%-13%)=4.8万(定数)
3、当期应纳税额=5-(13.6-4.8)-3.4= -7.2万元,当月形成期末留抵税额,有资格申请退税
4、免抵退税额=120×13%=15.6万
5、期末未抵扣税额7.2≤15.6,则当期应退税额=7.2万
结论:总共缴纳税收18.8万,退税7.2万,实际缴纳11.6万元
B:假设进口料件与国内采购比为5:5,进口料件50万元,国内采购辅料50万
重新测算方案一:进料加工,保证金台账,免交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无进项税额。采购国内辅料50万元,获得进项税8.5万
当期应纳税额=5-(8.5-4.8+50×4%)= -0.7万
期末有未抵扣税额,有资格申请退税
免抵退税额=120×13%=15.6万
期末未抵扣税额0.7≤15.6,则当期应退税额=0.7万
结论:退税0.7万
重新测算方案二:一般贸易,进口料件50万元,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采购国内辅料50万元,获得进项税8.5万,计算免抵退税额:
1、缴纳关税50×6.5%=3.25万,进口增值税——进项税50×17%=8.5万,共计11.75万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7%-13%)=4.8万(定数)
3、当期应纳税额=5-(8.5-4.8)-8.5= -7.2万元,即当月形成期末留抵税额,有资格申请退税
4、免抵退税额=120×13%=15.6万
5、期末未抵扣税额7.2≤15.6,则当期应退税额=7.2万
结论:总共缴纳税收11.75万,退税7.2万,实际缴纳4.55万元
GTS专家总结:
企业若想获得退税,必须要有足够的期末留抵税额,即应缴增值税应为负数,所以:
首先,必须要有足够的进项税额,来改变每月销项大于进项的局面,出口电子词典的免销项税这一法规,正好为实现这一设想提供了可能;
其次,基于获得进项税发票要为此缴纳关税及增值税,所以,必须考虑到利润平衡点,即,第一,由进料加工保税变为一般贸易,最佳的切入点是,本期在海关缴纳的进口原材料增值税大于本期境内实现的应交增值税,即在海关缴纳的进项税额大于变量1.这样,既可以不用缴纳本期应缴的增值税,还可以获得出口退税资格;第二,根据进口料件与国内采购料件的比率,即变量2,如进口料件少,则在一般贸易情况下,进口关税缴纳的少,降低了总成本。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更为有利。
最后,如上述两条件无法满足,则采用进料保税加工方式。
(3) 外贸出口企业检查要点
○1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 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项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
二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特别是服装类产品要重点分析检查。
三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再报关出口这种行为,特别是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如CPU、手表、手机、照相机等),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2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有无采取以下手段,造成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
一是出口与进项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
二是同一笔出口业务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
三是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
四是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
五是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等等。
○3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
(4) 案例分析——索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案例2」
背景:
G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利用计算机进行日常选案时,筛选出了一些销售利润异常的企业,通过调取这些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人工稽核,发现G市GSJ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利润率偏低,商品销售成本偏高,连续出现亏损,不符合该行业的经营实际,怀疑其存在虚增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初步确定该企业为稽查对象。
调查过程:
检查人员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前,对其申报资料进行了认真的查前分析,根据全市出口贸易业务的利润水平和销售成本水平,同行业平均毛利率在10%以上,而该企业还达不到5%,远远低于同行业毛利率水平。
同时对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两组数据产生疑问。一是“货币资金”一直有较大的余额(2009年底8183222.69元,2010年10月底4018923.59元),作为一个一般经营规模的企业,很难长期保持有如此大额的经营资金;二是存货余额一直为负数(2009年底-1068311.10元,2010年10月底-1512095.63元),如果报表数字真实,这很可能是未及时付购货款并未及时取得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而这恰恰与纳税人税负偏低相矛盾。
报经批准对该企业立案检查后,税务机关决定事先不通知企业,突击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贸易有限公司的三户供货企业发货数量及货物实际价值和应付货款明细账中记载有该公司经理注明的 “开发票多少元、多开多少元、税款多少元”等字样。检查人员将这些资料与企业的购货合同进行核对,发现购货合同金额低于发票开具金额,低于的金额即“多开多少元”的金额,“税款多少元”是“多开金额”除以1.17乘以17%的数额。于是,检查人员又到上述三户供货企业进行调查、询问,三户企业经理对G市GSJ贸易有限公司所记载的资料数据予以承认,承认他们在正常的货物交易价格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开票价格,虚增开票金额的办法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GTS专家总结:
该公司在真实货物交易下,让供货企业在开具发票时提高货物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骗取出口退税和偷逃企业所得税,其作案手段非常隐蔽,对该类案件的检查,单纯从企业正常的账簿资料和退税资料中往往很难发现问题,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受非法利益驱动及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管理的不到位和我国银行结算体制的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