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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账不是“逃税港”

 来源;财税李康 

    被查单位:

    新疆焉耆县某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焉耆县分公司检查单位:新疆焉耆县国税局稽查局违章案情:该分公司是以玻璃钢夹沙管道、管件的设计生产、安装及销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1年8月,焉耆县国税稽查局对其2001年1~6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从明细分类账入手,按照账户结构进行了侧重检查。

    一般来说,往来账户往往金额大,业务多,容易成为企业挂账和转移收入的窝点,因此,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往来账户进行了重点检查,结果发现其“预收账款”账户的贷方余额较大,再深入检查其“预收账款”明细账,发现只有贷方增加数,长时间没有借方结转数。税法规定,采取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以发出货物当天确认销售收入。故进一步检查产成品出库的“出库单”,并与“预收账款”明细账核对,发现产品已发出,此时真相已经大白,该分公司将货款挂“预收账款”账,未记销售收入。

    稽查人员在观察了解该公司生产、经营流程时发现厂房里摆放着许多原材料包装物油桶,便检查了“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发生额,其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销售包装物油桶未作销售收入。经查,该公司分别于2001年2月至3月和2001年5月至6月期间,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将销售油桶、销售玻璃钢管取得的应税收入3.82万元和95.83万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

    处理决定:

    对该纳税人2001年5月1日前后发生违法行为,根据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偷税,焉耆县国家税务局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补缴增值税5.98万元、对其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2.99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分别加收千分之二和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155.73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建议:

    该分公司将销售货款挂在“预收账款”账户上,而不挂在其他往来账户,是因为其玻璃钢夹沙管道销售较好,市场紧俏,所以挂在“预收账款”账户上,符合常理,可以自圆其说,不至于被税务机关怀疑。因此,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和“产成品”、“销售收入”、“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进行对照核实,查清每一笔往来资金的来龙去脉,有贷方余额,特别是长期挂在账面的贷方余额,必须逐项查清落实。企业常把销售收入挂往来账贷方,以此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从中偷税,稽查人员查账时不能就账论账。而是要根据被查对象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项目、财务核算状况,正确选择和灵活运用查账方法,如实地观察法、明细分类账侧重检查法、直接观察法等稽查新方法,来减少工作盲目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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