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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呆账“审批”改“申报”后的税务风险

 来源;转自互联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下称“25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一定要结合文件要求,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此外,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财政部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这一办法在总结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呆账核销执行的范围与程序。

    以上规定意味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将按新规定执行。25号公告的最大的改变就是将以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关于资产损失自行申报和审批制度改为申报制。25号公告规定,自2011年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进行资料合规性及逻辑性审核后,其损失即可在税前扣除。

    审批制改为申报制,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向上的重大变化。申报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再审批了,但相应的涉税风险却增加了。因为以前只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报批了,就会有准予扣除多少的批文,一旦有批文,企业的税收风险就小了,即使后期被查出有问题,企业最多补税就可以了。但改为申报制后就不一样了。申报制下,税务机关只是对资料进行简单的审核,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扣除,但事后发现企业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导致少缴税款的,企业就可能被定性为偷税,要缴滞纳金或罚款。

    25号公告的另外一个变化就是强调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时,要进行账务处理。也就是说,金融企业发生呆账损失,首先要按财金[2010]21号文件的规定程序,进行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然后按照25号公告进行专项申报。金融企业要认真学习以上两个文件,注意资产损失政策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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