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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费用”的审查要点 

(来源:中国税收信息网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简称“三项费用”)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税法对“三项费用”的提取率与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计提的工资基数不同,税法规定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而财务会计制度则按工资总额计提。因此,注册税务师在审查“三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内容: 
⑴有无不按规定的提取率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情况。对超过提取率提取的部分,应作调账处理。 
⑵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小于实际工资提取数或实发数的情况,在对工资作纳税调整时,是否同时对“三项费用”作纳税调整。 
⑶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未按不同的人员工资用途分别分配计入有关账户,而是全部记入“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对此类情况,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方法作调账处理。本月或最近月份的,可直接调整;对于跨期较长,可以按比例进行分摊调整有关成本和损益类账户。 
⑷按照国税函[2000]6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审查时,应注意抽查拨缴工会费的原始凭证,看是否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建立组织未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拨缴工会费时未按规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的情形,均须作纳税调整处理。 
⑸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后,发生职工福利、工会活动和教育方面的支出时,又重复计入成本费用账户。例如在管理费用中直接发放福利,或给职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等。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应注意下列内容: 
①公务费,包括教职员的办公室、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②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际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③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育的兼职酬金。 
④学习研究费,指学员在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⑤设备购置费,主要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⑥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进修培训费。 
⑦其它经费开支,是指其它零星开支。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如果在“管理费用”科目直接开支的,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注册税务师姜某于2001年元月14日,受托审查某公司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发现下列问题: 
⑴春节期间,公司慰问部分生活困难的企业职工,支付补助费3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现金 3000 
⑵向某高等院校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委培费4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委培费 4000 
贷:现金 4000 
⑶“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无借方发生额。 
⑷公司平均职工人数40人,实际提取工资500000元,发放工资380000元,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为960元/月。本期提取职工福利费70000元,工会经费1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7500元。 
要求: 
⑴指出上述业务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关账户调整; 
⑵计算“三项费用”纳税调整额。 
分析:1.存在问题,并调账。 
⑴职工困难补助,应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企业错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造成重复扣除。调账分录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 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 
⑵支付的职工委培费应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企业错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造成重复扣除。调账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 
⑶企业本期未向工会拨缴工会费,本期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7500元,不作调账处理。 
⑷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应按计税工资计算扣除。 
计税工资标准=40×960×12=460800(元),工资提取数和实发数均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多提取的部分调增所得额。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也应同时调增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500000-460800)×14%=5488(元) 
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00000-460800)×1.5%=588(元) 
2.“三项费用”合计调增所得额=3000+4000+7500+5488+588=20576(元) 
注册税务师应根据上述结果,结合其他纳税项目的调整,计算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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