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上海市专用设备(含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设备)认定申报及管理工作始于2008年,2009年初开始推行,目前已经形成了规范的执行程序。
职能部门相互配合 联合推动
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涉及的部门较多,协调难度较大。为了推动该项政策的落实,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出台了《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08)298号),规定了具体的认证和税收减免流程。规定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作为窗口随时受理企业专用设备认定申请,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符合国家公布《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专用设备,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认证程序规范严谨 公开透明
上海市成立了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并下设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能效中心,制定了认定工作的工作程序,包括:材料受理、专家评审、核查与公示、核准与信息公开、回复企业、监督检查、争议处理。
——认定申报。凡申请专用设备认定的企业,应向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将规定的相关材料送至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登录“上海市节能服务网”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材料初审。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企业专用设备认定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定申报材料初审情况由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发放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
——专家评审。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申请材料的分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局规定的专用设备认定目录范围,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评审采用专家组形式进行。
——核查与公示。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组评审通过的专用设备,视情况进行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情况核查。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专家组评审的专用设备在上海市节能服务网上公示,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核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地税局。
——信息公开与回复企业。对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每半年发文公告一次名单,并向企业方法《专用设备认定确认书》和《告知书》,在上海市节能服务网、上海市财税网上公开核准信息。企业可凭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的发文公告和《专用设备认定确认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手续。
——监督检查。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会同税务机关对认定使用的专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已获得《专用设备认定证书》的企业,税务部门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过程中发现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税收抵免优惠,并及时通过市国税局与地税局上报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宣传服务到位 实施效果好
为了更好地推进专用设备认定申报工作,编制了《上海市专用设备认定申报管理指南》,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申报培训,使企业了解专用设备的认定、申报、退税的整个程序,到2011年,上海市有200多家企业进行了申报。通过3年多的实践,截至2011年底,已经退税的专用设备涉税总额达到50亿元左右,减免的增值税约5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