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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国税局了解到,自2月起,凡是在深圳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据统计,自2012年11月到2013年1月属期本市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已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累计达9937.26万元,申报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达7913户次。
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在1997年出台过《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去年11月全面进入营改增之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又出台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对于营改增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重新规范。新的计算方式为:应缴费额=销售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