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南宁晚报
日前,记者从广西税务部门了解到,今后企业税优惠要和排污挂钩,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需提交排污合格证明,如果企业排污超标,3年内都不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前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即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不过,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一般都是资源型企业,污染物排放相对比较大,这些企业违规排放对于环境的破坏也较大。据了解,虽然很多企业都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设施,但有些企业依然存在排污标准不达标的情况。而有少数企业虽然按照要求建设了污染物处理的基本设施,但是这些设施并不按照规定要求运转,有的甚至逃避监管,采取偷排的方式,造成河流变“黑脸”。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企业想得到税收优惠,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就要向税务部门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企业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等,之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