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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新疆个体户增值税2万元起征

来源:天山网
   新疆网讯(记者蔡俊 高峰 张洪标报道)从5月20日起,新疆地税系统向国税系统正式移交“营改增”纳税户相关资料。8月1日,新疆将与全国同步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
    “营改增”试点后,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免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会继续执行,是大多数个体工商业户最关心的问题。14日,新疆国税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处长吴绩敏明确表示,增值税起征点也是2万元。
    “个体工商业户今年内经营规模如没有明显扩大,地税系统核定的征收定额转入国税系统后不做调整。”吴绩敏表示。目前,新疆地税局已向新疆国税局提供定额纳税相关信息,以方便国税部门了解掌握定额的核定情况。
    “根据各地试点情况及有关文件精神,原则上实行‘营改增’前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改成增值税以后还可以继续享受。”此前,新疆地税局营业税处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吴绩敏表示,本周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将出台更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届时会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将带来明显的减税效应。”吴绩敏举例,例如,从事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承运一笔运费为10万元的货物,按以往营业税税率,需要缴纳5000元的营业税,而按“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率计算,仅需缴纳2912元的增值税,缴税比例下浮40%。
    据了解,“营改增”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
    “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率分别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外),税率为6%。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的,征收率为3%,不抵扣进项税额。
    延伸阅读:试点当年全国减税超400亿元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而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率先启动试点,后试点地区扩至北京、天津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截至2013年2月1日,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当年共实现减税超过400亿元。
    “营改增”的意义不仅在于减轻税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此项税改消除了重复征税,企业可以向专业化细分和升级换代迈进。有利于降低最终产品和服务价格。“ 营改增”后,能带动GDP增长约0.5%,提高第三产业增加值约0.3%,带动居民消费增长1%,拉动出口增长0.7%,同时直接带来大约70万个新增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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