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南日报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保障办法》作为我省出台的第一部加强税收征管的政府规章,规定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当履行税收保障职责提供涉税信息,支持税收征管工作。
《保障办法》包括总则、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7章33条,主要是根据我省税收征管工作的现实需要,在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的基础上,对近年来我省部分县市区开展社会综合治税、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实践经验的总结。主要内容有:
(一)《保障办法》明确规定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治税,合理编制财政预算。规定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规定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税收收入预算的科学性,保障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执行法定的税收开征、免征、减征以及退、补税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预征、免税、补税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保障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税收协助义务。《保障办法》对《征管法》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如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提供涉税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助税收工作机制。
(三)《保障办法》规定了税务机关提供税收服务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税务机关税收服务的范围,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二是明确了税务公开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三是建立和完善纳税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纳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