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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税收优惠环保企业未用足五年仅3企业获减免

 来源: 珠海特区报 
 
    2008年至今,珠海市仅有3户企业享受了从事环保项目的所得税减免优惠,而购置使用环保专用设备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一家也没有;国税部门建议节能环保企业,用好用足税法给予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减少技术指标判断,优化优惠备案手续。

    我国对节能减排工作日益重视,国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并为此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自2008年以来,珠海市仅有3户企业享受了从事环保项目的所得税减免优惠,而因购置使用环保专用设备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一家也没有。市国税部门建议节能环保企业,用好用足税法给予的优惠政策;建议有关部门减少技术指标判断,优化优惠备案手续,以推动节能环保项目的发展。

    据了解,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类:一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据统计,2008年以来,珠海市共有3户企业享受从事符合条件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减免优惠。其中,某环保有限公司2010-2012年共减免所得额1000多万元,某风能开发公司2009年减免所得额200多万元,另有某水质净化公司2008-2010年减免所得额近70万元。而在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方面,全市尚未有企业享受。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珠海市环保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尤其是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严重不足,主要是受优惠目录门槛高、辐射范围小的影响。他说,一方面环保企业尤其是废水废气等重污染企业,应购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减少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当前环保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备案,是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界定企业申报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目录规定,但无论从判断的准确性还是从工作效率上讲,都受到税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限制。因此,建议由市相关部门予以鉴定并出具确认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部门确认书进行备案,这将极大地提高优惠备案的效率和效果。

    此外,由于现行环保产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存在滞后性大等问题,无法满足环保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市国税局积极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反馈现有政策执行情况,并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推动产业优惠目录的及时更新改进,更好地促进珠海市环保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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