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晋都市报
摘要:8月1日起,太原市正式启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 “营改增”)发票,即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发票领购簿等材料,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不得提前开具。
8月1日起,太原市正式启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 “营改增”)发票,即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发票领购簿等材料,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不得提前开具。
根据全省“营改增”工作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开具“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发票,应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2013年5月1日前,在地税机关登记符合“营改增”条件的纳税人,属国地税共管户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国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件;属于纯地税户的,应于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国税局、地税局管户交接期间在地税机关登记的符合“营改增”条件的纳税人,应于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8月1日后新开业的“营改增”纳税人到主管机关按照正常登记程序办理税务登记。
太原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发票领购簿等材料,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主管国税机关参照地税部门的票种、票量核实情况确定核定,方可领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