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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烟台市二手房交易是否需要交20%所得税

来源:胶东在线 
  

  烟台地税局回复: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若不符合该条件,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转让财产所得”征收,应纳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税金和合理费用)×20%。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个人转让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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