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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起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全国实施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通知》明确了相关支持政策,并就公众关注的投资产品、提前支取、风险管理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调整。

所谓个人养老金,就是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国家政策支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自愿在特定账户存一笔钱,每年不超过12000元,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到达退休年龄时,又多一个养老金来源、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自2022年11月起,个人养老金制度已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

与普通银行理财或基金、商业保险不同,个人养老金缴费可享受延期征税的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通知》明确,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通知》规定,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将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推动更多养老理财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的个人养老储蓄、中低波动型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产品等金融产品,合理确定个人养老储蓄的期限和利率。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个人养老金产品资产配置公示和风险等级确定工作。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根据风险等级,分类展示个人养老金产品,强化风险提示。金融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咨询服务,根据个人投资风险偏好和年龄等特点,推荐适当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与参加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充分保障参加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通知》要求,审慎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商业银行应当不断完善业务管理系统,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鼓励并支持商业银行销售全类型个人养老金产品,不断增加销售品种。要加强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密切与税务部门、各参与金融机构的协作,依托电子社保卡建立个人养老金全链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账户开立、资金缴存、产品交易、权益记录、个人养老金领取、享受税收优惠等便捷化水平。

《通知》明确,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领取条件外,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后,可以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由开户银行将个人养老金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参加人可以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提出变更领取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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