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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北省信息产业行业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河北省信息产业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Hebei Province Information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缩写:HBIITA。
  第二条 河北省信息产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信产协会)是由河北省区域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信息服务业及信息产品流通业等与信息产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管理单位及个人(不受国别、区域、部门和所有制限制)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综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信产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致力于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广泛联络业内团体及个人会员,努力扩大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为振兴河北经济竭诚工作。
  第四条 信产协会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在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和活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信产协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邮编:050071

第二章 业务职能

  第六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同国内外有关组织建立广泛联系,开拓交往渠道,进行民间的经济、科技、教育、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维权及咨询服务。具体有:
  (一)对产业现状、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为信息产业发展提出政策和规划建议;根据需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二)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行业规范、标准和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对违章违约行为和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三)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等调查,向政府反映本行业和企业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利用会刊和网站,向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市场、项目、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情报,多渠道为会员单位服务。
  (五)组织行业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团组织的关系;加强行业协会内部与外部的信息交流、业务交往;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信产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信息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五)有权要求本会提供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规行约及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本单位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信产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信产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充分体现行业协会要建立以企业家为领导主体和决策主导的领导班子,信产协会设立执行会长若干人,实行执行会长轮流驻会工作制度。执行会长由本行业具有代表性、有影响力和推动力的企业领导人担任,主要职责是协助会长抓好轮值年度重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会长主持下,由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领导本会秘书处和所属单位,研究和处理本会重要工作。根据需要,办公会议可吸收名誉会长、顾问和其他副会长、副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六条 信产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息产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任期超过2届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和有关协议。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提出并审查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省有关规定和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确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 12 月3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